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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学院党政联席会议2017年2月21日审议通过)
(学院党政联席会议2019年9月27日审议修订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,促进学院重要事项决策的民主化、科学化、规范化,根据《同济大学关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》(同委发【2019】6号)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和修订华体网页版党政联席会议制度。
第二章 组织原则
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正副书记、正副院长、工会主席。不在党政领导班子内的党委委员、学院助理、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;纪委委员、专职组织员可受邀列席会议;根据会议内容,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可商定其他人员列席。列席人员有发言权,没有表决权。
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,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。如遇特殊情况,可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临时召开。
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。学院办公室主任做好记录,完整记录决策过程,会后形成会议纪要,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发和归档。
第三章 议事范围
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含学院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及其他涉及学院发展、学生管理、教职工利益等重要事项,主要包括:
学习传达中央和上级重要会议、文件精神,研究学院贯彻落实举措;
党的建设、党风廉政建设、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工作;
教职工、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,学生管理的重要事项;
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、修改与废止;
学院总体发展规划、实施方案的制定;
学科发展规划、教学规划、科研规划的审定;
人才队伍建设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、人才引进等重要人事工作的审定;
科级及以下岗位人员的推荐任免;学院后备干部的推荐和培养;推荐党代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等的人选;
学院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、撤销与调整;学院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的任免;
年度考核、津贴分配、评奖评优、出国学习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;
学院财务预算、决算的监督;
资金额度在3000元以上的购置项目和资金分配使用项目;
国(境)内外重大学术交流合作项目的审定;
学院重大设备购置和大额度修缮项目的审定;
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和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;
向学校和上级请示、报告的有关重要事项;
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。
第四章 议事程序
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院长主持,如遇特殊情况院长外出,需党政联席会议立即决策时,院长可委托学院党委书记主持会议,审议结果应及时告知院长。
第七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要讨论的议题,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,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,形成文字方案提交上会。
第八条 各系、研究机构有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议题,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学院分管领导,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审核后确定提交上会。
第九条 对涉及学院发展、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,应通过工会、教授委员会、党组织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,充分酝酿,形成初步方案提交上会。
第十条 学院办公室主任应事先收集议题和相关文字方案,报请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决定,并通过邮件形式通报党政联席会议成员。
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“一事一议”的原则,由提出议题的党政领导或当 事人会前提交初步方案,并在会上进行简要说明,经集体协商形成决策意见后执行。
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。出席会议人员应充分讨论,对决策建议明确表达意见;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,对少数不同意见应充分考虑,集体讨论出现分歧应经充分酝酿沟通后决策。
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与会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正式请假,对重要事项会前可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发表意见。会议主持人会后向请假成员通报相关信息。
第五章 决策实施与保障机制
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的决定,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,确 定主要落实人,明确办理期限,并将执行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。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学院集体决策决定。
第十五条 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,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,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。
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重要决定必要时应向校领导汇报,除涉密事项外,重
要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《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》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。
第十七条 对党政联席会决策过程中,有涉及保密原则的部分,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